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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

引言

引言

互联网上的所有通信都是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中介方的协助下开展的。规定中介方对这些通信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政策关乎用户的多项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隐私权等。

保护言论自由和创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环境能调和政府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需求。以此为宗旨,来自世界各地的公民社会团体共同合作提出了这一基线保障和最佳实践的框架。这些原则皆建立在国际人权文书和其他国际法律框架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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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昧的中介方责任政策、生硬而严厉的监管措施以及缺乏一致性的规定使得政府和私人得以进行审查及其它违反人权的行为。这不仅限制了个人自由表达的权利,其营造出的不确定的环境也阻碍了网上创新。

政策制定者和中介方在制定、采纳和复审有关中介方对第三方内容负责的法律、政策和实践时应该对这里提出的框架予以考虑。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具互操作性、和谐的、既可以促进创新又能遵照《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用户权利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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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方应该免于对第三方内容承担责任

  1. 任何管理中介方责任的规定必须由法律制定,且务必作到准确、清楚和易懂。

  2. 在中介方没有参与修改内容的情况下,中介方应该免于对第三方内容承担责任。

  3. 中介方不得因没有限制合法内容而被追究责任。

  4. 中介方绝不得因托管非法的第三方内容被追究严格责任,也不得在中介方责任制度中要求中介方对内容进行前摄性监控。

2

没有司法机关命令中介方不得被要求对内容进行限制

  1. 如果一个独立且公正的司法机关没有发布命令认定所涉及的材料为非法,则不得要求中介方对内容进行限制。

  2. 要求中介方对内容进行限制的命令必须

    1. 认定该内容在其管辖区域内属于非法。

    2. 明确网络身份识别信息并对非法内容进行描述。

    3. 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命令的法律基础。

    4. 在适用情况下,明确对内容进行限制的起止时间。

  3. 如果中介方没有得当地遵守内容限制的命令,中介方所须承担的一切责任都必须与该不当行为的程度相称并直接相关。

  4. 如果内容限制的命令不符合此项原则,中介方不得被要求对没有遵守该命令负责。

3

内容限制请求必须清晰、不含糊且遵循正当程序

与第二条原则一致,在没有司法机关的命令的情况下中介方不得被要求对内容进行限制。如果政府或私人作为原告要求限制信息,则应该满足下列原则:

  1. 中介方不得被要求对第三方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评估。

  2. 针对非法内容的内容限制请求必须至少包含下列项目:

    1. 断言该内容为非法的法律依据。

    2. 网络身份识别信息及对所指非法内容的描述。

    3. 对适用于用户内容提供者的限制、破例情况及辩护作出的考虑。

    4. 请求发起方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被法律禁止的情况除外。

    5. 可充分支撑该请求法律依据的证据。

    6. 表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的诚信声明。

  3. 如果内容限制请求涉及中介方的内容限制政策,则应至少包含下列项目:

    1. 所涉及的内容违反了中介方的内容限制政策的原因。

    2. 网络身份识别信息及对所指违反内容限制政策情况的描述。

    3. 请求发起方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被法律禁止的情况除外。

    4. 表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的诚信声明。

  4. 法律可以要求托管内容的中介方对关于非法内容的内容限制请作出回应:中介方要么将合法并符合要求的请求转发给用户内容提供者,要么告知原告不能转发请求的理由(“通知与通知”制度)。不得要求中介方保证其有能力识别用户。

  5. 在转发请求时,中介方必须对用户内容提供者的权利提供清晰易懂的解释,在法律强制中介方对内容进行限制时都应介绍可适用的反通知或上诉机制。

  6. 如果中介方按照内容限制请求对托管的内容进行限制,则必须遵守下方有关透明化和问责机制的第六条原则。

  7. 不当或不诚信的内容限制请求应该受到惩处。

4

内容限制的法律、命令和实践必须通过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检验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内容限制的法律、命令和实践必须具备必要性和相称性:

  1. 所有内容限制必须局限于所涉及的某个具体内容。

  2. 在对内容进行限制时必须采取限制性最低的技术手段。

  3. 如果内容是因为在某个地理区域属于违法而被限制,而中介方针提供因地域而异的服务,那么应局限于某地理范围进行内容限制。

  4. 如果被限制的内容只在有限的期间内为非法内容,那么限制时间不能超过该期限,并应该定期检查限制命令是否已确保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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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及内容限制的政策和实践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1. 在按照命令或请求对内容进行限制之前,中介方和用户内容提供者必须被赋予有效的诉讼听审权,特殊情况除外。在特殊情况下,应尽快对该命令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复审。

  2. 任何规范中介方的法律必须赋予用户内容提供者和中介方对内容限制命令进行申诉的权利。

  3. 如果某内容因违反中介方内容限制政策须要被限制,中介方必须告知用户内容提供者该决定的复审机制。

  4. 如果用户内容提供者在依照(b)条起诉成功或者按照(c)条在对内容限制的复审中胜诉,那么中介方应立即恢复内容。

  5. 没有司法机关的命令,中介方不得公开可使个人身份暴露的信息。任何中介方责任制度不得要求中介方在没有司法机关命令的情况下公开任何可使个人身份暴露的信息。

  6. 中介方在起草和执行其内容限制政策时应该尊重人权。政府也同样有义务确保中介方的内容限制政策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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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法律及内容限制政策和实践中建立透明化和问责机制

  1. 政府必须及时以易获取的方式在网上公布所有与中介方责任有关的法律、政策、决定及其它形式的规定。

  2. 政府不得使用法外手段对内容进行限制。这包括强迫更改服务条款、推动或强制执行所谓“自愿”的做法、与中介方签订妨碍业务或阻断信息公开传播的协议等非常规手段。

  3. 中介方应该以清晰的语言和易获取的形式在网上公布其内容限制政策,在有变动时及时更新并适时通知用户。

  4. 政府必须发布透明化报告,提供政府发给中介方的所有内容限制命令和请求的具体信息。

  5. 中介方应该发布透明化报告,提供其所做出的所有内容限制操作的具体信息,包括对政府请求、法律命令和私人原告请求做出的回应以及内容限制政策的履行情况。

  6. 如果中介方可以在用户试图获取某一被限制的内容时在其产品或服务上显示通知,那么中介方必须明确地在通知中解释什么内容被限制以及为什么被限制。

  7. 政府、中介方和公民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创建和保持一个独立的、透明的、公正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可对内容限制政策与实践进行问责。

  8. 中介方责任框架和法律应要求对规定和指南进行定期和系统的检查以确保它们被及时更新、有效力且不过分繁琐。这些定期检查应包含针对其执行情况和影响的证据收集机制,还应该规定对执行规章的成本、实质的好处和对人权的影响进行独立审查。